東莞實施居住證新規:居住滿半年才能辦證
東莞實施居住證新規:居住滿半年才能辦證
東莞時間網訊(全媒體記者 程癸鍵)在東莞工作、生活的非莞籍童鞋注意啦——日前,東莞公安機關對轄區內居住證的辦理流程作出了相應調整,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時,需居住滿半年,并符合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才可以申辦居住證。
也就是說,以后在東莞辦理居住證,其中一個前提條件是必須居住滿半年。
今日(5月24日)下午,東莞市公安局向媒體發布了通報,詳細解釋了此次調整情況。
通報指出,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國條例”)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嚴格貫徹實施國條例,根據省公安廳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東莞市公安機關對轄區內居住證的辦理流程作出相應調整。
根據國條例規定,東莞市公安局調整了居住證的發放范圍和條件。
(一)發證范圍,居住證發放范圍為全部流動人口。
(二)申領條件,按照國條例第二條規定,“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因此,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時,不再當場受理居住證,需辦理居住登記后居住滿半年并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才可以申辦居住證。
東莞市公安局通報指出,公安派出所或者警務室在受理流動人口辦理居住證申請后,需審核申請人是否符合居住證發放條件(如居住登記是否滿半年等),對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發給居住證。
如何進行居住登記管理呢?根據公安機關的規定,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警務室申報居住登記。流動人口變更居住地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警務室申報居住變更登記。
根據國家法律和東莞市相關規定,流動人口在東莞辦理積分入學、駕考報名、機動車登記入戶等事項時,均需提供居住證。因此,在東莞工作、生活的非莞籍童鞋,要認真對待公安機關的此次調整。如果你還沒有申辦居住證,首先就要抓緊到轄區派出所或者警務室辦理居住登記吧。
按照國條例第九條規定,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警務室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照相回執和相片、居住登記回執(如已辦理,未辦理的以信息系統查詢為準)。
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交下列材料之一:(一)以合法穩定就業為由申請辦理的,辦證人需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二)以合法穩定住所為由申請辦理的,辦證人需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賓館旅店出具的住宿證明等;(三)以連續就讀為由申請辦理的,辦證人需提供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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